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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什么
释义
    上海市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什么?1、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9)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2、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1)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3、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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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6: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