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后果不同,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停止履行,并不溯及既往,而合同终止的效力是终止履行,效力及于以往; 2、产生条件不同,合同解除是因违约、法定或约定事由达成而产生,合同终止一般是因合同履行完毕、债务免除等事由而产生; 3、其他区别。 一、解除和终止哪个更厉害一些? 看情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概念上很相似,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等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转移给第三人。综上,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二、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转让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撤销权和撤销权解除权的区别 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在以下几处: (1)法定条件不同。合同撤销是,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合同解除是,合同签订后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 (2)解决途径不同。合同撤销的权限在法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权限属于自己,由合同双方或单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法院确认。 (3)产生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归于以往,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合同解除则是原则上也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当事人也可以按当时情况约定。 (4)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从签订合同到撤销只有1年时间,而且期限不变,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合同履行中约定或法定条件出现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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