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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吊销营业执照继续使用的后果
释义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实际经营的自然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由于该公司已经不具备经营资格,相当于自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样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实施人承担责任。
    2、由于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经营不善,资金状况糟糕、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实际经营人借用此类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仅需要企业承担责任,则极大地扩大了权利人的风险,也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使得逃废债务成为一种没有成本且法律无法约束的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由实际经营人承担责任。
    3、现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初步呈现加强约束公司逃废债务的趋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加强对公司逃废债务的监管,同时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强制清算——未进入清算程序导致资产减少的应当由股东承担责任等。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损害公司资产的行为。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的法律后果:
    1、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被动丧失。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企业诉讼主体资格随之丧失。
    诉讼主体,是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对诉讼的发生、发展、结束具有决定作用的诉讼参与人。而诉讼当事人是举足轻重的诉讼主体,是因相关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被吊销的企业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由此可见,当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资格被动丧失之后,所有与之有关的诉讼程序应依法终结,同时,随即转入企业清算这一非讼程序,以清理并分配企业剩余财产及债权、公平清偿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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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