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种导致执照吊销的情形 |
释义 | 执照吊销的情形包括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不申请注销、逃避年检、滥用执照和非法经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企业法人处罚时,还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触犯刑律,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吊销执照的情形有: (1)虚假注册。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4)逃避年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6)非法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或者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包括: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不申请注销、逃避年检、滥用执照、非法经营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企业法人的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若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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