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听证会的人员有哪些 |
释义 | 为了进一步落实阳光政府的建设,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对于政府工作的内容有时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人民所特有的权利,维护了各界人士参与政治生活的权益。除此之外,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也主要由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员所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二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第十三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五条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第十六条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 (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第十七条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参与听证会的人员主要由政府决定,通常由政府工作人员、各界社会人士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所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主要通过相关组织选举而形成。除此之外,听证会的参与人员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尊重听证会的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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