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不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