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诉讼 ,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