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证据引起被告反驳 |
释义 |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法律分析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结语 通过巧妙运用证据交换手段,审判法官能够确保庭审的质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可以整理和确认证据证明力,为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提升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此外,审判法官还应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和查证范围,特别是对于弱势诉讼群体,引导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质证和辩论的关系,避免混淆和打乱庭审程序,提高质证程序的功能,确保认证效果。法官在质证过程中要边听、边记、边思考,善于思量证据的特性,为后续的认证工作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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