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重医疗保障是指哪四种 |
释义 | 四重医疗保障包括以下四种: 1、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2、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 3、医疗救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4、医疗扶助:包括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自费医药费用扶助。 一、第一重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补偿标准: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对仍有家庭账户基金,参合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先使用完本家庭账户基金后才能进入门诊统筹补偿。 重大疾病保障: 1、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官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以下简称24种重大疾病)在省规定的临床路径范围内的费用按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补偿80%。 2、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滤过、灌流(组合性人工肾)费用按照省规定限价费用标准执行,补偿比例90%。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1、将高血压( I、m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肾病综合症、痛风、成年人支气管哮喘、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等29种特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合并到住院封顶线。 2、以上特殊慢性病患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填写《特殊(门诊)病种补偿审批表》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方可实行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 二、第二重医疗保障——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及内容:当年参加新农合人员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11类精准扶贫参合人员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 保底补偿100元,即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补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11类精准扶贫参合人员保底补偿提高到200元(即补偿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偿) 封顶线:全部参合群众取消封顶线。 三、第三重医疗保障——精准医疗救助即民政(计生)医疗救助 救助保障对象: 11类精准扶贫对象参合人员。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2)特困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 (5)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8)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 (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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