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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土地使用证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一、商业产权怎么分割呢?
    1、首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分割转让证书》,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割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核)。
    2、用户到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分割转让证书》,并与开发公司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然后持以下材料到政务服务核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1)《分割转让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购房合同。
    (5)契税完税票据复印件。
    二、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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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