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时录音可以用于哪些法律证据?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录音作为律师会见时的一种形式,可以用于一定范围的法律证据,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录音作为证据需要符合取证合法性的要求,即律师会见时进行录音需要有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取证; 其次,录音作为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不能经过篡改或者伪造,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最后,录音作为证据需要与案件相关联,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意义,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真实、准确地陈述所知道的情况。证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故意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可以举证。举证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并在开庭时说明证据的性质和举证理由。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庭通知的期限提交证据。未经法庭许可,当事人不得擅自撤回已经提交的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在承办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客户意愿,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但是,经过采取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的排除不合法证据的措施以后,仍然可以采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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