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三大类:1、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3、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扩展资料: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通往行政法典化之路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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