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
释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多久
    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
    2、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释是哪些的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其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裁量权基准并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活动中遵守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
    (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二)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五)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16: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