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谁负责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证书》。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当与《证书》保持一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品种明细为:1. 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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