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方应向卖方提出转移汽车所有权的要求。首先购买汽车时,汽车作为动产,当双方签订合同时,汽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当汽车交付完成后,说明这个过程已结束,于此相对应的要件是卖方需立刻转移汽车的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如果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汽车的所有权仍在卖方,此时已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以买方应向卖方提出履行规定的要求,即转移汽车的所有权。如果对方不履行该职责,买方可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