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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换房产证的名字
释义
    一、房产证一个名字变更为夫妻两人
    房产证上夫妻一个名字,怎么才能变更为夫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由于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往往引发很多纠纷。记者从辽宁省获悉,这种现象很快将会改变,鞍山市从11月起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将实行实名制,在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权利人”和“房屋共有人”栏中,将分别标注夫妻各自姓名,作共有记载。鞍山市房产局产权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房产部门在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时,在房产证上只记载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名字,没有标注的一方就成了房屋的隐性共有人。这在买卖房屋进行过户登记时就存在一些弊端,比如,一些离婚、丧偶又再婚的人,很难通过房产证查清楚是哪段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子还有的人弄虚作假,用假户口本、婚姻证明,单方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买卖,给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屋买卖审查带来很多麻烦,也使买方心里没有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鞍山市将从11月1日起改变这种登记方式。根据新规定,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经审核具备发证条件后,将在夫妻共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权利人”和“房屋共有人”栏内分别标注夫妻各自姓名。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房屋归夫妻单方所有的,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则须由双方同时到场,提交约定的证明材料,经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夫妻单方的房屋权属登记。鞍山市房产局人士表示,此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已经以夫妻单方姓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该房屋权属仍归夫妻双方共有,性质不受影响。如果房屋所有人愿意将房产证重新以夫妻双方实名作共有记载,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一、夫妻两人买车子写谁的名字有什么说法
    法律规定,婚姻期间取得财产和收入,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财产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
    所以,婚后买车,不管车辆登记在夫妻俩谁名下,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车子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
    二、父亲去世后房产证怎样变更为母亲的名字
    父亲去世后,更改房地产证到母亲名时,需要法定继承人拿着个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并按照公证费的百分之二办理公证书。然后再拿着房产继承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缴纳八十元生产成本费和每平一元的服务费,不交税。
    三、房产证是夫妻名字抵押贷款需要两人签字吗
    房产证抵押贷款,需要双方签字生效。办理抵押贷款时,是必须要求产权人及其配偶都出面签字的,因为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同时,结了婚之后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借款也属于共同负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都是需要双方签字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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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