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前,我国正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有寻衅滋事罪,使寻衅滋事罪成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拆分出来的一个新罪名,规定在1997年《刑法》第293条。开始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是一个处罚相对较轻的罪名。《刑罚修正案(八)》增设了本条第二款,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成为处罚相对较重的一个罪名。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复合类型的犯罪,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有争议。比如,流氓动机是不是本罪的责任要素?既然如此,如其勉为其难地给本罪下定义,倒不如了解一下本罪的定罪更有意义。根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