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1、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 2、 检察院审查 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4、移交到法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 辩护人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