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起诉书可以当庭变更内容吗 |
释义 | 第一,起诉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书,类似于民事起诉中的起诉状,但绝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如检察官只能根据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作出指控,且起诉书的撰写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审判范围也只能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而进行,不能超越指控范围而进行审判。 第二,起诉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变更。包括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 补充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包括漏罪或遗漏其他犯罪事实,从而向法院增加起诉指控的内容。 追加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时,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的内容。 变更起诉,是指在审判中,检察人员发现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指控事实、认定罪名、适用法律等存在错误或者不当时,向法院变更原起诉书的部分内容。此时,变更起诉书中必须说明原起诉书中已经变更的内容失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一、收到起诉书就会判刑吗 不会的,起诉书没有判刑的作用。只有一个起诉书,并不能说明自己会被判刑,起诉书并没有判刑的作用,只是说针对于一些情况的话是有这个嫌疑的,而且也有可能是属于一种证据。 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 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刑事案件并不一定坐牢,坐牢其实也就是被告人经法院判决之后,在看守所或者是监狱服刑,就是承担有期徒刑的一种责任,就简称是服刑。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就不用坐牢。自诉案件,若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被告人没有被判决有罪,也不用坐牢。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若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坐牢;若法院最终判决是单处罚金,不用坐牢;若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只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且不重新犯罪,被告人也不用坐牢。针对犯罪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定罪但免除处罚,这种情况也不用坐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