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一、对管辖权异议驳回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所谓二审终审制度,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结案的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法院审理案件是两审制,法院制度是四级两审制。二审终审制度是一个案件由两级法院审理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其审理的第一审(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有权受理不服下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有权在审理第二审案件后改变或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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