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一)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二)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三)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四)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五)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六)军事用房; (七)其他用房。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