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公有房屋的租赁合同? |
释义 | 公有房屋不定期租赁可立即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包括交付租赁物、保持符合约定用途、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合理通知对方。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的使用和品质符合约定,承担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分析 一、公有房屋不定期租赁是否可立即解除合同 1、公有房屋的租赁期是不定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公有房屋不定期租赁的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提供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收益,并保证不会因第三方对租赁物上的权利而影响承租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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