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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和解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一、公诉案件和解以后还可以自诉吗
    这个和解之后一般不自诉处理。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法律依据
    首先,《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情节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一个独立因素,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节,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了犯罪后的态度,具体是指加害人在犯罪后积极悔罪、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影响、真诚求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是刑事和解的内容,因而刑事和解可以视为影响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
    再次,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初步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201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与检调对接等内容,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以及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程序中启动刑事和解必须包括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条件是加害人主动认罪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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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8: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