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论是否上审判委员会讨论,要看法院受理的日期,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个其实不太好说,因为还得看案件的类型,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话,通常普通的程序是不可以超过6个月的,假如说案件本身比较复杂那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同样也不能超过6个月。假如说是属于简易程序,那么通常限期三个月。一般我们在审判一个案件的时候,是要经过好几次开庭审理的,这样才可以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只有等到查清案件的事实以及找到相关的证据之后,法院才会宣判。在宣判之后,法院不会立即有判决书出来,所以案件在审判的时候才会有定期宣判这一说,通常会在10个工作日之内有判决书出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