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并且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法律依据: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第八条 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债权人或者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不进行破产还债的,转入本条例规定的特别清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