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区别,但一般有两个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1人增加到2人。一方面,入党介绍人必须保证入党申请人或被介绍人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性,以防止其在威逼利诱面前“叛变革命”或“叛党”;另一方面,被介绍入党的人同样也对入党介绍人保持监督作用。革命同志之间的相互批评、相互监督,构成了当时党内政治生活既严肃又民主的政治生态。此后,在革命年代的历次党章中都有关于入党介绍人制度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