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债务转让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合同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合同债务转让成立条件 债权转移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二)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三)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四)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债务转让风险有哪些 (一)合同债务转让风险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合同债务转让风险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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