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建筑工程企业哪些情况可申请重新鉴定 |
释义 |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施工企业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3)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5)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6)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9)其他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10)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施工企业认为存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发包范围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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