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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释义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一、申请私募基金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私募基金的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注册资本即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制;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制。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员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项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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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