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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如何募集资金?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准备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的资料,成立筹备委员会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获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配套资金)。
    二、举行第一次私募基金股东会,选择托管银行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让该基金未来在很多业务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政府给予的配套资金;政府帮助下银行给予的配套贷款;政府协助给予的低价土地;国家政策中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如果希望该基金得到政府的支持,设立该基金的计划书可以写上我们准备投资的方向与政府未来的发展方向一致。5、选定基金未来放置资金的托管银行,与银行接触并签署意向协议。
    三、领取营业执照,策划发布会 1、基金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账户,完成基金税务登记手续; 2、外聘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共同商议、策划基金成立的对外发布会; 3、与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继续接触,确认政府对基金给予的支持情况。
    四、开展发布会,确认基金未来的投资方向 1、基金发布会策划完成,发布会运行时间表和执行计划以及大会目标均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2、发布会开始由外聘基金管理公司操作、实施;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寻找、确认基金未来的首批投资方向,并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基础资料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对投资方向周密的研究和讨论 1、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制作相应的投资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了解拟投资项目的所有情况并进行研究;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开始进行基金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文案建设;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进行对投资方向进行全面的项目接触、调查和研究; 5、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开始建立全面的基金运行管理体系流程(人员)准备。
    六、项目投票通过后,开始募集资金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甄选项目后,一般获得2/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以通知托管银行,进行投资准备; 2、基金管理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与资金共同进入拟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对项目资金具有一票否决权; 3、财务总监每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财务流水,每月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每季度邀请外界独立审计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4、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始大面积接触现有资本市场,获得信息、吸收经验、整合资源; 5、基金管理公司协助投资决策委员会不断进行专业化学习,提高整体委员的金融专业水平。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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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