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公安机关查实了,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2、在监狱看守所里制止他人犯罪,监狱看守所出具。 3、向检察院检举干部犯罪,检察院查实了,它出具。 4、在里面有发明创造,重大贡献,办案单位向科研部门调取,科研部门出具。 5、如果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都可能通过原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去向相关单位调取,相关单位出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第二条 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