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领迟延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所谓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或没有按照约定给予协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应承担如下责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使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包括保管标的物的必要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在受领迟延期间,如是货币之债,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向提存机关进行提存以消灭债务,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在受领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一、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二、提存的实施机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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