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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事实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释义
    下列事实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具体如下:
    1、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
    2、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
    3、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
    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
    5、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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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3: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