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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的证人证言能否在刑事案件中认定
释义
    行政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
    但需要是经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可以,但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并且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
    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这些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了坏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行政机关在移送之前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到行政机关调取的行政机关行政执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一、证据
    行政证据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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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