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储存位置可以不标明哪项内容 |
释义 |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表。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个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为了防止经营者的过失,混淆不同品种的食品,防止食品的二次污染,食品名称应在储存位置标明。为了方便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保质期。为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混杂、混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生产者名称。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有问题,可通过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并注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标注信息。如果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标注虚假信息,现实中有些商家为了减少损失,会在更改日期后继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