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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村主任侯选人只有一个,侯选人公示时间两天半,这样选举有效吗
释义
    落选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是否能再参选委员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同时得到委员提名并获得足够的票数。只有在提名时同时获得主任和委员候选的多数票,才能在选票上出现两个职务,否则不能参选委员。若只得到主任提名或委员提名不足以成为正式候选人,则无法参加委员选举。
    法律分析
    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落选后能否再参加委员候选人,不能一概而论。这要看他(她)可否被另一些村民提名为委员,并因提名票较多而真正是委员候选人。换句话说,只有在提名时某人同时得到了主任候选职务和委员候选职务的多数票,并被确定为两个职务候选人时,他(她)在选票上的姓名才能够出现在两种候选职务下,供选民选择。假如他(她)在竞选主任时落选,其主任候选职务的得票能够下加到委员候选职务上。反之,如果某人在提名时,仅仅得到了主任提名,无同时得到委员提名,或得到的委员提名不能使其足以成为正式候选人时,那么,他(她)在竞选主任失败后,就不能参加委员的选举。
    拓展延伸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单一侯选人和短暂公示期是否影响选举的合法性?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若只有一个侯选人且公示时间较短,可能对选举的合法性产生一定影响。选举的合法性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单一侯选人可能缺乏竞争性,无法充分代表选民意愿。同时,短暂的公示期限可能限制了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降低了选举的透明度。因此,这种情况下,选举的合法性值得关注和审慎评估。为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应加强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增加公示期限,提高选民参与度,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以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法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确保选举合法性的基础。单一候选人和短暂的公示期限可能对选举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强候选人资格审查,延长公示期限,提高选民参与度,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公开,以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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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