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小组选举程序 |
释义 | 村民选举法应当通过召开村民集团会议,得到会员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集团会议,本村民集团十八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集团三分之二以上家庭的代表参加,必须得到会员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村民组长由村民组会议选举。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任。属于村民集团的集团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公益事项的处理,村民集团会议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决定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本村民集团的村民公布。第35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以下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支付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和本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资源承包.保证.转让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村、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公布,其中离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公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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