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
释义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民法中的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当先履行方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先履行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 法律分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拓展延伸 了解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的不安全感为理由,提出抗辩,对指控进行反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首先,被告必须能够证明存在确切的不安全感,例如受到威胁、恐吓或其他形式的危险。其次,被告需要证明这种不安全感直接与指控的犯罪行为有关,而不是其他因素导致的。最后,被告需要提供合适的证据支持其不安抗辩,如证人证言、物证或专家意见。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法庭才会考虑并审慎评估被告的不安抗辩请求。因此,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对于理解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行性和成功可能性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商业信誉丧失等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以确保自身利益的一种权利。在刑事审判中,被告可以以不安全感为理由提出抗辩,但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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