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成立后,先履行方在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在双方合同成立后,若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直到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为止。此规定旨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助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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