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