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司法解释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设置,是旨在处理当事人在举证时的主张与行为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但是仍然不能圆满的 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于消极状态时,仍按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举证责任的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的,因此,有必要参照一些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来公平、合理地具体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较为简单、争议也不太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因的复杂性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特定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请求判令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审理中,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对审理该类型案件经常遇到的举证责任几种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一方借款是否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1)借款人到庭的:由借款一方与债权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借款或借款的收入确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一方的配偶不负有举证责任。 (2)借款人不到庭的:由债权人独自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借款或借款的收入确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一方的配偶不负有举证责任。 2、关于对方是否同意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有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名的借据,这实际上是债权人正确运用了有关保证的法律条款有效地保护自己。由于债权人在出借时享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权利,但是,无论债权人处于什么原因,在出借款时,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保证责任,都应视为缔约之初,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权利,若在庭审中,作为债务人配偶的一方否认同意该借款,那么,举证责任完全应由借款一方与债权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对于该问题,审判人员一般不应推定配偶一方同意该借款。 一、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也是遵循这个原则的,在这一原则下,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其主张的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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