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3)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4)个人、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一、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的属于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条款中的船舶失踪责任是指船舶在航行期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满六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下落的称为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2、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3、失踪满六个月以上。 二、危险货物经营应当经过船舶哪里认可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