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区别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 债权债务 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 债务 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客观: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