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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一般几号给员工交社保
释义
    企业一般几号给员工交社保?
    一、一般来说,每月1-10号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期,将对当月的社保费用征收数据进行核定。每月11号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是对单位受理申报和缴费的时间。
    大多数城市,企业职工社保都是当月缴纳当月的,比如苏州地区,企业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申报期: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
    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八条(单位缴费时间):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也有城市企业职工社保是当月缴纳次月的,比如西安地区,企业社保都是当月申报次月的,一般在每月15号前申报,系统会在16-25日内自动申报并且扣费,不能跨月,不然跨月得交滞纳金。
    每个城市具体规定不一样,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社保缴纳政策。
    二、除了缴费时间,企业职工社保在缴纳的时候这些问题也要注意:
    1、社保费用怎么交?
    主要分为税库银联网缴税、银行批量扣款、银行端现金缴税三种模式。
    一般企业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的居多。如果采用这种,建议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如果银行批量扣款不成功,可以在每月25日前更换成其他模式,如银行端现金缴税,完成缴费。
    2、社保增员减员有什么注意事项?
    遇上有新员工入职或离职,就需要及时办理好社保的增员减员。
    一定要清楚当地社保缴费时间,比如有些地区社保增员每月的办理时间为当月的5日至25日,和当月社保缴纳的截止时间很相近。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25号以后入职,当月增员可能已经来不及,就需要和员工协商好下月再开始交。
    社保增员的申报不限次数,1个月内可以多次办理,即便单位已申报当月的社保费,也可以办理增员。不过办理好增员后,记得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因为每月社保费用申报及缴纳有固定的时间节点,所以大部分企业都倾向于在每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之前先提交减员申请。
    如果减员时存在欠费记录,单位需要先清缴欠费才可以办理减员。
    办理减员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减员在25日前处理完成,当月可以生效,25日后则在下个月生效。减员成功,将不再产生社保应征数据。
    4、社保漏缴,会怎么样?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存在社保漏缴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没有及时为签约员工缴纳社保或社保缴纳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不符等造成的。
    看似事小,因漏缴被罚款的情况却不少。而且根据相关法规,因社保漏缴产生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建议不要轻易试探。
    5、员工自动放弃社保,单位不交,行吗?
    不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这意味着: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职工参保并依法缴纳社保。
    即便个人愿意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让单位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取代缴纳社保,好让到手的钱变多一些,这种操作依然不合法。
    一旦企业没有为其正常足额缴纳社保,后续员工又以此要求补缴,企业需全额补缴,还要承担额外的滞纳金。
    另外,一旦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或工亡,而企业没有为其参保,也就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工亡的话,还要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费用,更是得不偿失。
    6、社保可以缓交吗?
    看情况。如果公司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经当地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社保,不过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但到期后,记得及时补缴。
    7、社保缴纳基数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社保缴纳基数首选职工实际月工资。如果工资较高,可以沿用社保缴纳基数的上限计算公式: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缴纳下限为当地月最低工资,因各地区社保政策、社平均工资、险种等不同,社保缴纳基数的上下限可能会有差异。
    另外,社保缴纳基数几乎每半年到1年会定期更新一次,建议多留意人社局动态或者多关注51社保的相关提醒。
    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我们@51社保,如果还有薪酬、个税、社保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来撩~应当自企业成立或者职工入职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一般应当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报社保登记;如果单位未申报社保登记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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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