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188条),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一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已删)。 2、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3、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4、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