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台二级响应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二,市防指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三,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四,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 五,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六,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七,市水利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八,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九,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宁波市支队、宁波军分区、省预备役师炮兵团、宁波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宁波银保监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干部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十,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于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十一,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十二,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市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调度; (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安全问题; (四)组织会商本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 (五)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 (七)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气象等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防汛防台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 (七)统计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承担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一)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二)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褒扬。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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