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包括: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