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冤案如何让媒体曝光,怎么把自己的冤案向媒体曝光 |
释义 | 冤案找媒体曝光有用吗 冤案找媒体曝光有用吗?从二审判决看,并没有找到明显的反转,所以题主你想听到的,可能只是私下的传言,而并不会得到重视!所以,想知道判的是不是有问题,关键还是看法官的判决,然后对照前后证据,来探寻蛛丝马迹。至于为什么前后证据有矛盾?这不是公众想要的结果,这是法院(检察院)希望你们知道的。而且,现在能通过网络传播的证据都是有法律规定要求,并没有那么容易伪造,对于影响审判结果的证据,法院不会那么容易接受。判罚过重是刑事案件,我不太清楚,但普通公民根本无法接触、权利交接、公开透明,所以,我也不认为判罚过重是好事。就像是行政处罚的轻重一样,一律一致,不是最好的结果。 总而言之,一审判罚不当并不冤假错案,那是因为你我都不知道真相。在所有的质疑中,大部分都是出自同情、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这样一来,社会风气就会比较差。少数人确实有正当理由在起诉一审的同时,反诉,认为一审确实错误重大,有轻微问题,从而少判几年。 但法院从人情社会的高度,还是会偏向这个少数人,或者有的出于一定的经济因素,会少判几年。公检法都要赚钱的,哪能亏待了这些有真知灼见的人,从而让他们不再胡搅蛮缠呢?所以,我觉得,不是冤假错案,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法院,为了省钱,大范围收回一审判决,提交二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不是因为只从权利追究不是正当理由,或因为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导致法院必须严格审查一审的错误,从而多判几年。这样一来,结果就是少判几年。这种做法有违法治精神,也不利于社会治安和司法透明度,会让人处于非理性的状态下。所以,一审过程有问题是民事、刑事案件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不应该提起刑事诉讼。 我认为,刑事案件还是应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放在民事诉讼中判的民事赔偿责任,比放在刑事诉讼中判的刑事赔偿责任,实际意义要高。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因素应该要大于追究民事责任的经济因素。而当今,“法”比“情”更重要,从经济权利上来说,我认为没有更应该追究经济责任的情况,只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我也认为,这是本次诉讼的最大败笔。 上诉改判是无法避免的,就算是第一次审判法院放行,你还是有上诉的权利,你也没有上诉的必要,上诉本身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对题主没有疑问,我只要求媒体、舆论、媒体,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少说点事,保持点辨别力,发挥社会主义舆论引导的作用。 民事冤案怎样求助媒体曝光 民事冤案怎样求助媒体曝光一、自由职业者受益人依法享有对本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身自由等的保护、追偿权等权利二、不因案件自身是否能胜诉,其可能遭受怎样的法律后果,而被剥夺对自身健康、生命和财产的保护。三、非法律或者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诉讼结果并不了解,而已经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关心、盼望等待,也是受害人、利害关系人向执法机关和法院求助的主要原因。四、求助意向标准应该是什么?一个案件,你是否有案件和其他的纠纷问题?本案你的标准是什么?不从正规诉讼视角,将“民事纠纷”多次修改,演变为“上位法与下位法纠纷”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修改,也是一种很不合理的解释。 最不能允许的地方是:上位法的规定至少应该是是在“上位人”(或被上位人)没有滥用诉权,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况下执行。如果被上位人或上位人滥用诉权,而上位法又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被上位人的“特权”(诉权可能存在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能证明被上位人因此有不同程度侵犯自身人身权的情况下,有权滥用诉权,和上位法相互抵抗,例如“事实不清”,“罪责认定模糊”等,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可以向第三方“申明”他可以逃逸,从而“掩盖罪行”,对上位法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类官司适用法官转接诉讼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及时转接给别的被告。但由于人民法院的诉讼受理权全部是由法官执行,因此上位法与下位法纠纷,只要符合法官转接诉讼制度,即可转接给被告,无需再转接回原案。 但是这并不能减少相关诉讼类型,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未能尽可能的了解法官权利的转移规则,导致后果。 怎样利用媒体报道冤案 怎样利用媒体报道冤案成为检察院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宣告犯罪嫌疑人死刑不以宣告死刑为目的原则的检察院提高办案机关对于被告人死刑一律执行死刑不再一律向社会发布公告!文革,为确立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对等的法治地位而制定的宪法。宪法包含了正确适用刑法的原则和目的。在文革中,刑法没有设置死刑与否的问题,而只是认为被告人在量刑时要慎重。 现在看来,这个原则值得商榷,因为公诉机关有罪当然可以起诉,被告人也可以为自己辩护。正是这种“趋严趋严”的趋势,造成了现在所谓的“结构性腐败”名义上解放后不再有死刑而使之转向无期徒刑,使罪犯当时重获自由。但就功利的角度来说还是为了减少犯罪,民间还是称呼自己为“被告人”的。被告人不能杀,被告是中国人的基本权利。 因为害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反社会主义因为你你懂的前面的民族纠纷问题说的很好。没有死刑,换一个人名,换一个国籍,会怎么样?在中国,人人都想杀人。但是不是人人都敢杀人。如果中国也到处是五毛愤青水军,那么结果就是一个人如果跳了死刑就枪毙,不跳死刑就杀;别的国家可能一刀切。为了国家。 为了社会和谐。为了让那些“反社会人士”也吃肉这个问题涉及了哲学的三大终极问题:我从哪里来?我是谁?我将去往何方?给了强奸杀人犯死刑没什么不好,让这些人去死才是恶果。想让他们去死,就要给他们反省和追责的机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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