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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开庭了,我还能追加被告人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可追加。申请追加需经审查,理由成立则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追加被告的时间,法律未作规定,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案起诉。追加共同诉讼时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不放弃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审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根据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其参加或追加。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若申请合理,则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发回重审。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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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1: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