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反悔? |
释义 | 债权转让一旦通过,反悔无效。债务人放弃债权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债权转让通知不可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合同需经双方同意且通知债务人,未损害第三方利益,合法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或合理期限内无表示视为不同意。第三人可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拒绝则连带承担债务。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能主张抵销,但需承担主债务和相关从债务。 法律分析 若协议各方都一致通过,那么一方反悔无效。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再以个人的意志转移。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我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拥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结语 债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一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债务人,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转移债务时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同时,如果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此外,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还需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这些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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